商标撤销


撤销针对的是已经获得注册的商标,有三种程序可以启动对已注册商标的撤销程序,美国商标审判及上诉委员会(Trial and Appeal Board简称TTAB)管辖传统的撤销。传统的撤销程序借鉴了联邦民事诉讼法的要求,程序复杂,耗时长,花费多。

常见的撤销理由如下:
  • 在先权利(Priority)
  • 商标有误导性或欺骗性 (Deceptive)
  • 商标有近似混淆的可能性 (Likelihood of confusion)
  • 商标仅为描述性(Merely Descriptive)
  • 被撤销人并未将商标投入商业使用 (No Use in Commerce)
  • 被撤销人并非商标的实际所有人 (Not the rightful Owner)
  • 被撤销人在申请商标时提供了虚假信息或证据(Fraud)
  • 商标已经弃用(Abandonment)
  • 来源的错误 (misrepresentative of the source of the services or goods it represents)

  • 另外,为快速清理存在欺诈的商标,《商标现代化法案》新增了两个单方撤销程序:单方删除程序 (ex parte expungement) 和单方重审程序 (ex parte reexamination)。这两种程序相对传统的撤销程序而言,流程简单、费用较低。 目前,删除程序适用于“从未在商业中使用过或其使用与注册的商品或服务无关”的商标,任何人可以对注册满3年的商标启动该程序。重审程序侧重的是提交申请时是否使用了该商标,假如以意向使用进行申请的话,是否后期进行了使用,该程序需在商标获准注册5年内发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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