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针对的是已经获得注册的商标,有三种程序可以启动对已注册商标的撤销程序,美国商标审判及上诉委员会(Trial and Appeal Board简称TTAB)管辖传统的撤销。传统的撤销程序借鉴了联邦民事诉讼法的要求,程序复杂,耗时长,花费多。
常见的撤销理由如下:
在先权利(Priority)
商标有误导性或欺骗性 (Deceptive)
商标有近似混淆的可能性 (Likelihood of confusion)
商标仅为描述性(Merely Descriptive)
被撤销人并未将商标投入商业使用 (No Use in Commerce)
被撤销人并非商标的实际所有人 (Not the rightful Owner)
被撤销人在申请商标时提供了虚假信息或证据(Fraud)
商标已经弃用(Abandonment)
来源的错误 (misrepresentative of the source of the services or goods it represents)
另外,为快速清理存在欺诈的商标,《商标现代化法案》新增了两个单方撤销程序:单方删除程序 (ex parte expungement) 和单方重审程序 (ex parte reexamination)。这两种程序相对传统的撤销程序而言,流程简单、费用较低。
目前,删除程序适用于“从未在商业中使用过或其使用与注册的商品或服务无关”的商标,任何人可以对注册满3年的商标启动该程序。重审程序侧重的是提交申请时是否使用了该商标,假如以意向使用进行申请的话,是否后期进行了使用,该程序需在商标获准注册5年内发起。